上班期間幫主管買早點受傷,是否構成工傷?
文章來源:廊坊市新華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更新時間:2018-01-12 09:53:09
黎某在某影視公司從事辦公室文秘工作。某日早上,黎某的業務主管梁某因趕著上班沒有來得及吃早餐,由于忙于審核文件脫不開身,便讓黎某幫忙買些早點。黎某此時正好手頭沒有要緊的事,就答應了,隨即到公司附近的一家早點鋪為梁某購買早點。
不料,黎某在買好早點返回公司途中,因路面濕滑不慎摔入路邊溝中,導致其左腿脛骨骨折。事后,公司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黎某提交工傷認定申請。
影視公司認為,黎某的職務是公司的辦公室文秘,其在外出幫領導買早餐時不慎摔傷,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,應認定為工傷。
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認為,作為辦公室文秘,黎某的工作職責主要是負責公司各種文件的起草、收發、傳送等業務,其幫主管梁某外出購買早點的行為屬于私下幫忙,與工作內容無關。因此,黎某雖是在工作期間負傷,但卻不是在工作場所,也并非因工作原因,不應認定為工傷。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五)項規定:職工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本案中,黎某負傷并非因工作原因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黎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,最終影視公司和黎某接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決定。
來源:中國工傷保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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